(2025年12月29日中国道教协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)
第一条 为系统推进道教中国化,落实全面从严治教要求,促进道教健康传承,加强道教教制建设,促进宫观管理,根据《宗教事务条例》《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》《宗教团体管理办法》和《中国道教协会章程》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方丈,是指由道教十方丛林礼请,作为全真模范、律门纲领的有道之师。
第三条 担任方丈须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热爱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,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规章;
(二)身心健康,信仰坚定,品行端正,戒行精严,办事公道,品德服众,道众拥戴,威仪可法;
(三)年龄40周岁以上,冠巾20年以上,已临坛领受初真、中极、天仙三坛大戒;
(四)熟悉道教经典,全真科仪,具有较高的道学素养,能够讲经说法、主持法务活动。
(五)担任过宫观主要教职。
第四条 方丈应当履行以下职责:
(一)度世演法,传承戒律;
(二)弘扬道法,作全真之楷模;
(三)指导参玄修持;
(四)督察所在宫观管理组织的行为;
(五)维护宫观和谐稳定。
第五条 宫观礼请方丈,应当经该宫观民主管理组织协商提出人选,按县、设区的市道教协会次序报至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道教协会同意后,由中国道教协会核准并报请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。完成备案程序后,方可举行升座仪式。升座活动由中国道教协会指导,礼请宫观所在地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道教协会主办。
第六条 方丈接受宫观民主管理组织、宫观常住道众、信教群众和道教协会的监督。方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所在地道教协会调查核实后,按县、设区的市道教协会、省(区、市)道教协会次序报中国道教协会,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劝诫、暂停职务、撤销职务等处理:
(一)违反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宗教政策的;
(二)违犯道教戒律和宫观规章制度的;
(三)散布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言论的;
(四)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;
(五)违反财务管理制度,侵吞或者挥霍宫观财产的。
劝诫的决定,由该宫观管理组织提出,报所在地道教协会同意并以书面形式按县、设区的市道教协会、省(区、市)道教协会次序报中国道教协会,惩处的决定由中国道教协会作出。
撤销职务的决定,由中国道教协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注销其备案,并以适当方式公告。
第七条 方丈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,宫观可礼请新方丈,原方丈由所在宫观或当地道教协会妥善安置。
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道教协会负责解释。
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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